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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支付新规鼓励电商发展 支付宝微信给好评

文章来源:第一财经日报(上海) 发布人:网络支付 被游览次数:1202
字号: |  |  更新时间:2015-12-30 13:01
    继征求意见稿发布4个月后,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管理办法》)终于由央行落地,充分考虑了电商、红包等网络支付行为。支付宝、微信支付等企业层面对网络支付新规表现出积极回应态度。
   《管理办法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,新规对网络支付的账户分类与监管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范。针对个人卖家这一特殊群体,《管理办法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,个人卖家账户可以视同单位账户管理,不受个人账户的余额付款额度限制。同时,个人消费者的单日累计余额支付限额,可由5000元提高至1万元。
    具体来看,针对个人卖家,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当网络支付平台的评级达到A类且Ⅱ类、Ⅲ类支付账户实名比例超过95%时,其平台上的个人卖家只要符合Ⅲ类账户开户标准,持续从事电商经营6个月以上且期间使用支付账户收取的经营收入累计超过20万元,就可视同单位账户管理,不受《管理办法》中关于余额支付额度的限制,即每年20万限额约束。
    而针对个人消费者,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在支付机构评级为A且满足实名比例要求时,则Ⅱ类、Ⅲ类账户的单日余额累计交易限额可由原来的5000元上调为1万元。对于用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(银行网关或快捷支付),不属于《管理办法》规范范畴,不受限额约束。对于评级为A且满足实名比例要求的支付机构,快捷支付的交易验证方式可以由银行与支付机构自行约定。这能使得消费者使用快捷支付时有更流畅的体验。
    央行透露的数据显示,根据代表性支付机构所提供的交易数据,2014年全面使用支付账户“余额”付款累计5000元以下的个人客户数量占80.13%,因此日累计限额管理措施可以满足绝大部分客户的实际需求。
    支付宝方面回应《第一财经日报》记者称,这表明在制定《管理办法》时,央行充分考虑了电商行业的现状与未来空间,给予足够空间鼓励电商行业发展。
    对比7月底的征求意见稿,《管理办法》主要从两方面进行了修改:一是优化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方式,从两类扩充到三类;二是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管理,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情况、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监管措施。
    整体来看,《管理办法》针对网络支付的额度限制仅限于账户余额,银行卡网银支付与快捷支付不受新规的影响。同时,“蚂蚁花呗”一类的无忧支付产品,也不受余额支付限额的约束。比如,在“双11”这样的特殊节点,消费者进行大额消费时,可以用快捷支付或蚂蚁花呗进行付款,不会影响购物体验。这也意味着,用户在使用网络支付进行日常消费时,其使用体验不会受到太大影响。
    支付宝对新规表态称,在《管理办法》中,央行还首次明确了建立“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”的新思路,鼓励行业中合规经营、有充分风险管控能力的企业更好地开展服务和创新,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更好的保护,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。
    微信方面则表示,新规新增了小灵快的Ⅰ类账户,将助力春节手机发红包等用户普遍需求。根据《管理办法》,Ⅰ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(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),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,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、临时支付,身份验证简单快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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